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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校友會名稱為『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發揮校友互相合作,並協助母校發展,推展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母校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內。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原新營家政女子學校、新營實踐女子學校、台南縣立新營女子初級職業學校、台南縣立新營家事職業學校、台灣省立新營家事職業學校、台灣省立新營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台灣省立新營家事職業學校、台灣省立新營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台灣省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暨補校畢業同學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或曾任及現任母校教職員得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表決權、發言權、選舉權、被選權與罷免權,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有參與之權益。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等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如不遵守章程、違反法令及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制度章程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活動計畫、會務報告、經費預決算案。 四、議決會員之處分案。 五、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條: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長、候補監事之得票數依序遞補。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訂定會務工作計畫,報告會務及預決算案。 五、聘免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經費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十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代理。 第十五條: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得連任,理事長卸任後將得聘為本會顧問。 第十六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承理事會決議執行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加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十九條:會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並執行其權益,唯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廿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之理事、監事出席,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捐款。 二、其他收入。 第廿四條: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以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均歸母校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資料更新時間:2017/2/14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