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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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開設學習扶助班的老師,請填寫學習扶助開課申請表,並發給學生家長同意書請家長簽名後,一起繳交至教學組
- 第一梯次:第一次段考後至第二次段考前
第二梯次:第二次段考前至12月25日前
第三梯次:1月初算至2月初寒假結束
請老師於梯次結束將教學計畫暨學生簽到表交至教學組
- 學習扶助班教師鐘點費:課餘時間每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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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對象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學習扶助:
(一)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列為「待加強」。
(二)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核列為需加強。
(三)任一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科目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三十五。
(四)前一學期任一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三十五。
下列學校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學校。(二)離島地區之學校。
(三)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偏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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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原則
(一)符合扶助對象資格者,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
(二)學校應參照各類型學校相關課程綱要之科目,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三)學校得依學生年級、群、科或課程、個別學生特殊需求,研擬具體措施,視需要合
班上課。
(四)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不得與一般參加課業輔導課之學生混班上課。
(五)學校應依其教學計畫辦理學習扶助教學,其節數限制如下:(以每位學生為單位)
1、學生每人每週至多五節。
2、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
3、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4、進修部與進修學校在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不受前三目規定之限制。
(六)上課場地,以在校內為原則。
(七)每班人數以六人至十二人,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以五人至十人為原則,超過上開人數
時,得增設班級數。同一年級或同一群、科或課程每班未達六人者,得倂入其他班
級上課。
(八)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學習扶助課程,應於當年度暑假實施。
但得視實際需要,延長至九月開始之第一學期辦理完畢。
(九)前款每班人數應依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學校如因執行必要,須增加人數,不得超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核定之班級人數。
~感謝老師您的協助~ 教務處教學組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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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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