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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賠償辦法
  • 為維護本館圖書之完整,避免無謂損毀,特訂定本要點。
  • 凡遺本館圖書須依照原書,著作者,出版書局自行購買賠償。
  • 毀損本館圖書以致不堪閱讀使用者,管理員得拒絕驗收,應照本辦法賠償。
  • 絕版書籍市面買不到者,借書人應以原定價之現金賠償,不得有異議。
  • 借書人自向本館聲明掛失之起日算,十日內將賠償之書或賠款收據送交本館結清手續。
  • 賠款者經由校長,圖書館主任簽可後逕交總務處出納組保管,再將簽收單據交圖書館註銷欠書。
  • 借書人在賠書限期內,務必速償還欠書,或賠款逾期者,管理員列冊送請圖書館主任轉校長室處理。
  • 凡本校教職員所借圖書未能遵照本辦法償還者,得由其薪資內扣繳其書款,學生未遵照本辦法償還者,除依校規定記過處理外,並通知其家長照價賠償。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公佈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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