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高工員生消費合作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
第二條 本社以置辦日用品及學生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置辦公設備,供社員用為目的,並加強合作教育,增進員工生福利社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期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內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職員工為社員,在校學生為預備社員。新進教職員工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及取得社員資格或預備社員資格。本社社員以自由入社為原則。
第七條 本社社原有下列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 離職
二、離校(包括畢業、轉業、退學)
三、死亡
四、本社社員得隨時退社。
第八條 出社社員得隨時要求退還股款。
第三章 社股
第九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拾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購壹拾股。
第十條 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十三條 本社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推選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 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選舉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一年,監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實習社員代表、實習理事、實習監事,列席社員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列席各種會議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十四條 社務會議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 本社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之職位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報告集會計報告。
三、追認社員之入社出社。
四、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五、制定或修訂各總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監事及社員之事務。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擬定商務計劃。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四、調解社員問題之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六、處理其他理、監事提出之事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社財務狀況。
二、監察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招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主席提名。助理若干人,由經理提名,上列人員需經理事會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使得聘用之。經理之任用,每年聘任一次,連任者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本社應業務之需要得部設主席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社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及種委員會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須工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第二十三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聯合社理,監事時,以聯合社之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分通常及臨時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種業務年度結後一個月招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刑席招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招集之。前款請求十日內,理事會不為招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招集。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辦數之出席,使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監事職權之決議,需有全體社員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招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社員自行招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社務會每個月招集一次,由理事主席招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會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級事務員、技術元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招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主席招集之。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 務
第二十九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供銷部:辦理日常用品及教學用品之供為。
二、公共部:置辦公用設備,供社員使用。
三、代辦部:代辦公教福利品及學校委託服務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三十一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七章 結 算
第三十三條 本社以國曆
第三十四條 本社年終結算有盈餘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一作為公基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檔,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誘捕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四十四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辦理清寒生獎助金,社員職業活動或學校公共衛生設備經費。惟學校公共衛生設備至少應佔半數之上,以府共享原則。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五作為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金額比例分配之。
第八章 解 社
第三十五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算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並尤清算人擬定訂金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實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核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