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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職業安全與衛生 / 教育訓練 / 特定作業教育訓練

※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新進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又依「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在職勞工應依工作性質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教育訓練法定時數

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覽表

 

工作性質

應具備之訓練

法定時數(小時)

選參訓

 

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

化學品危害通識課程

另增列3小時

選參訓

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之人員

特定作業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另增列3小時

選參訓

各級業務主管於新僱或變更工作前

安全衛生相關訓練課程

另增列6小時

註: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及其附表十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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