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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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