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主要提供本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交通費、住宿費、雜費、行程及報銷程序等資訊。 國外出差請另依行政院現行國外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辦理。
使用說明: 本頁為方便查詢之重點整理。 實際報支資格、金額、檢據方式及特殊情形, 仍應以本校正式核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中央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
常用報支標準快速查詢
單位:新臺幣元;住宿費應有住宿事實並依規定檢據覈實。
原則上限,檢據覈實報支。
原則上限,依規定辦理。
教職員工依本校標準支給。
依本校差旅費數額表辦理。
按必要路程公里數計算。
按必要路程公里數計算。
出差地點距機關5公里以內不支給旅費。
出差事竣後辦理旅費報銷。
如確有特殊需求需支應至 3,500 元/日,應另行簽准。
如確有特殊需求需支應至 1,500 元/日,應另行簽准。
教職員工生國內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職務等級 | 交通費 | 住宿費每日上限 (檢據覈實) | 雜費每日上限 60公里以上 | 雜費每日上限 60公里以內 |
|---|---|---|---|---|
| 簡任 | 依備註規定 | 3,000 | 400 | 200 |
| 委、薦任 | 依備註規定 | 3,000 | 400 | 200 |
| 技工、工友 | 依備註規定 | 3,000 | 400 | 200 |
| 學生 | 依相關規定 | 1,200 | — | — |
交通費報支規定
依必要路程、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出差人員應就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
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 按必要路程及實際搭乘交通工具、艙等(車廂) 與實際支付金額辦理。
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 船舶、火車、公民營客運汽車、捷運及公共自行車等。
以經濟座(艙)為限, 應事先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並依本校正式要點辦理相關票證或購票證明。
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外, 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汽車按必要路程每公里3元, 機車每公里2元報支。
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 比照自用汽、機車公里數標準辦理。
自駕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及停車費; 使用機關專備交通工具、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交通費。
住宿、距離與行程規定
是否得支給旅費及住宿費, 應依出差距離、住宿事實與核准情形判斷。
出差地點距機關5公里以內, 依本校要點不支給旅費。
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 且確有住宿事實者,得依標準報支住宿費。
本校要點並列示「含岡山以南、斗南以北」, 符合條件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標準內檢據覈實報支。
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依規定辦理報支。
訓練機構已每日提供住宿者, 原則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自願放棄住宿者,不得請領住宿費。
如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住宿, 得在各職務等級標準數額內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期間及行程應按必經順路計算, 並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特殊情況須經機關首長核准。
鄰近縣市以當日往返為原則; 如有特殊情形確需往返行程假, 應簽准辦理。
不包括高雄市、臺中市。 得依報到時間提前啟程或延後返程, 住宿費僅支一次,並依本校要點所列時段辦理。
如往返行程確有需超過一日之特殊情形, 應簽准後辦理。
得於事前公文敘明事前及事後1日搭高鐵往返, 原則不另支雜費、住宿費及增加日數, 簽准後補助交通費。
其他重要規定與報銷程序
半日出差、學生參賽及出差事竣後報銷程序。
出差天數以半天計者, 雜費按該等級標準二分之一支給。
以公假登記,活動期間超過用餐時間者, 早餐以60元、午餐及晚餐各100元額度內 檢據覈實報支,不支給雜費。 特殊情形另案簽准。
出差事竣後應於15日內 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
應連同奉准之工作預訂表 (出差請示單左聯)及相關公文影本, 依程序送單位主管、人事室及主計室辦理。
依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規定辦理。
教職員工住宿費原則3,000元,學生1,200元; 如有特殊需求需支應至3,500元/1,500元, 應另行簽准。
正式文件與最新法規
建議辦理報支前,視案件需要再次確認正式規定。
本頁摘要係依本校115年4月30日修正版整理。 如中央法令、教育部規定或本校相關規定日後修正, 實際辦理仍應以案件發生時之現行有效規定 及正式核定文件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