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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定
 
主計室|差旅費專區

國內出差旅費規定

本頁主要提供本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交通費、住宿費、雜費、行程及報銷程序等資訊。 國外出差請另依行政院現行國外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辦理。

使用說明: 本頁為方便查詢之重點整理。 實際報支資格、金額、檢據方式及特殊情形, 仍應以本校正式核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中央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

01
QUICK REFERENCE

常用報支標準快速查詢

單位:新臺幣元;住宿費應有住宿事實並依規定檢據覈實。

教職員工住宿費 3,000 元/日

原則上限,檢據覈實報支。

學生住宿費 1,200 元/日

原則上限,依規定辦理。

60公里以上雜費 400 元/日

教職員工依本校標準支給。

60公里以內雜費 200 元/日

依本校差旅費數額表辦理。

自用/租賃汽車 3 元/公里

按必要路程公里數計算。

自用/租賃機車 2 元/公里

按必要路程公里數計算。

5公里以內 0 元旅費

出差地點距機關5公里以內不支給旅費。

報銷期限 15 日內

出差事竣後辦理旅費報銷。

教職員工特殊住宿需求

如確有特殊需求需支應至 3,500 元/日,應另行簽准。

學生特殊住宿需求

如確有特殊需求需支應至 1,500 元/日,應另行簽准。

02
TRAVEL ALLOWANCE

教職員工生國內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等級交通費住宿費每日上限
(檢據覈實)
雜費每日上限
60公里以上
雜費每日上限
60公里以內
簡任依備註規定3,000400200
委、薦任依備註規定3,000400200
技工、工友依備註規定3,000400200
學生依相關規定1,200
03
TRANSPORTATION

交通費報支規定

依必要路程、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01
誠信原則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出差人員應就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

02
交通費計算原則

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 按必要路程及實際搭乘交通工具、艙等(車廂) 與實際支付金額辦理。

03
可報支交通工具

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 船舶、火車、公民營客運汽車、捷運及公共自行車等。

04
飛機/高鐵

以經濟座(艙)為限, 應事先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並依本校正式要點辦理相關票證或購票證明。

05
計程車

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外, 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06
自用汽車/機車

汽車按必要路程每公里3元, 機車每公里2元報支。

07
自行租賃/共享車輛

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 比照自用汽、機車公里數標準辦理。

08
不得重複報支

自駕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及停車費; 使用機關專備交通工具、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交通費。

04
LODGING / DISTANCE

住宿、距離與行程規定

是否得支給旅費及住宿費, 應依出差距離、住宿事實與核准情形判斷。

5公里內 不支給旅費

出差地點距機關5公里以內, 依本校要點不支給旅費。

未達60公里 住宿須事前核准

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 且確有住宿事實者,得依標準報支住宿費。

60公里以上 有住宿事實得依規定報支

本校要點並列示「含岡山以南、斗南以北」, 符合條件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標準內檢據覈實報支。

01
套裝行程

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依規定辦理報支。

02
訓練/講習已有住宿

訓練機構已每日提供住宿者, 原則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自願放棄住宿者,不得請領住宿費。

03
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

如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住宿, 得在各職務等級標準數額內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04
必經順路原則

出差期間及行程應按必經順路計算, 並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特殊情況須經機關首長核准。

05
高雄市以北、臺中市以南

鄰近縣市以當日往返為原則; 如有特殊情形確需往返行程假, 應簽准辦理。

06
高雄以南/臺中以北

不包括高雄市、臺中市。 得依報到時間提前啟程或延後返程, 住宿費僅支一次,並依本校要點所列時段辦理。

07
臺東、花蓮、宜蘭、澎湖

如往返行程確有需超過一日之特殊情形, 應簽准後辦理。

08
臺中以北搭乘高鐵

得於事前公文敘明事前及事後1日搭高鐵往返, 原則不另支雜費、住宿費及增加日數, 簽准後補助交通費。

05
PROCEDURE

其他重要規定與報銷程序

半日出差、學生參賽及出差事竣後報銷程序。

01
半日出差

出差天數以半天計者, 雜費按該等級標準二分之一支給。

02
學生代表學校參賽

以公假登記,活動期間超過用餐時間者, 早餐以60元、午餐及晚餐各100元額度內 檢據覈實報支,不支給雜費。 特殊情形另案簽准。

03
15日內辦理報銷

出差事竣後應於15日內 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

04
檢附資料

應連同奉准之工作預訂表 (出差請示單左聯)及相關公文影本, 依程序送單位主管、人事室及主計室辦理。

05
未盡事宜

依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規定辦理。

06
特殊住宿費

教職員工住宿費原則3,000元,學生1,200元; 如有特殊需求需支應至3,500元/1,500元, 應另行簽准。

§
OFFICIAL DOCUMENTS

正式文件與最新法規

建議辦理報支前,視案件需要再次確認正式規定。

§
法規適用提醒

本頁摘要係依本校115年4月30日修正版整理。 如中央法令、教育部規定或本校相關規定日後修正, 實際辦理仍應以案件發生時之現行有效規定 及正式核定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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