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建立明確借用程序與管理責任,促進教學設備妥善管理及有效運用。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教育部台(九一)顧字第九一一七四O四九號函訂定, 為配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項下所訂「落實儀器設備充分使用、有效運用科技資源」之目標, 本校為加強借用儀器設備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借用流程 PROCESS
管理要點 REGULATIONS
一|借用基本原則
本要點所稱之儀器設備借用範圍,需確屬本校(含南區技術教學中心)之各單位列管者。
儀器設備之借用應以不影響本校學生正常教學之進行為原則。
本校各單位對經管及使用之儀器設備應隨時盤查,並應於每學年度終了時會同會計室、 總務處實施盤點一次;如有增減應即查明原因,並依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二|申請與提領
各機關如需借用教務處教學之儀器設備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向設備組申請。
借用儀器設備申請案經核准後,由設備組通知申請處室或教師辦理借用手續, 並請派員向設備組(儀器設備借出單位)提領。
三|使用、保管與維護
向設備組借用儀器設備者應善盡保管責任,並不得擅自移轉他用; 設備組對借出之儀器設備得隨時查核使用情形,並提供使用與維護意見。
設備組對外借之儀器設備,如發現有維護不善或使用不當情事時, 得隨時終止借出使用,借用機關不得異議。
儀器設備借出使用期間,所有修繕保養費用概由借用機關負擔。
向設備組借用筆記型電腦,正常使用且在保固期間內故障,連絡教務處設備組, 請廠商維護;若長期借用之老師,須負保管與維護責任。
四|歸還、續借與賠償
儀器設備借用期限終止或無需使用時,應即歸還設備組。 若需延長使用期限者,應於原借用期限屆滿十日前向設備組申請續借; 續借者得優先借用,但以乙次為限。
向設備組借用之儀器設備如有損毀者,除因正常使用或天災及不可抗拒之事由外, 借用之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五|附則
本要點之訂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
本要點須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借用設備前請確認借用期限、設備狀況與管理責任; 如需續借,應於原借用期限屆滿十日前向設備組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