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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儀器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教育部 台(九一)顧字第九一一七四O四九號函訂定,為配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項下所訂「落實儀器設備充分使用、有效運用科技資源」之目標。如上所述,本校為加強借用儀器設備之管理,玆訂定要點如下:

一、  本要點所稱之儀器設備借用範圍,需確屬本校(含南區技術教學中心)之各單位列管者。二、 儀器設備之借用應以不影響本校學生正常教學之進行為原則。

三、  本校各單位對經管及使用之儀器設備應隨時盤查,並應於每學年度終了時會同會計室、總務處實施盤點一次;如有增減應即查明原因,並依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四、  各機關如需借用教務處教學之儀器設備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向設備組申請。

五、  借用儀器設備申請案經核准後,由設備組通知申請處室或教師辦理借用手續,並請派員向設備組(儀器設備借出單位)提領。

六、 向設備組借用儀器設備者應善盡保管責任,並不得擅自移轉他用;設備組對借出之儀器設備得隨時查核使用情形,並提供使用與維護意見。

七、 設備組對外借之儀器設備,如發現有維護不善或使用不當情事時,得隨時終止借出使用,借用機關不得異議。

八、儀器設備借出使用期間,所有修繕保養費用概由借用機關負擔。

九、儀器設備借用期限終止或無需使用時,應即歸還設備組,若需延長使用期限者,應於原借用期限屆滿十日前向設備組申請續借;續借者得優先借用,但以乙次為限。

十、向設備組借用之儀器設備如有損毀者,除因正常使用或天災及不可抗拒之事由外,借用之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向設備組借用筆記型電腦,正常使用且在保固期間內故障,連絡教務處設備組,請廠商維護;若長期借用之老師,須付保管與維護責任。

十二、本要點之訂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

十三、本要點須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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