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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標題 | 處室 報告 | 提案 | 備註 |
1 | 107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1070829.doc
107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1070829.odt
| 1、校長室 2、教務處 3、學務處 5、實習處 6、輔導處 7、圖書館 8、進修部 9、技術教學中心 10、人事室 11、主計室 | 提案1(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 提案2(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補充規定(草案) 提案3(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 由】:國立新營高工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組織及運作原則(草案) 提案4(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 由】:議決本校107學年度教師考核委員 總數並選舉教師考核委員 提案5(提案單位:員生社) 【案 由】: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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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7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紀錄1080118.doc
107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紀錄1080118.odt
| 1、校長室 2、教務處 3、學務處 4、總務處 5、實習處 6、輔導處 7、圖書館 8、進修部 9、技術教學中心 10、人事室 11、主計室 12、員生社 | 提案1:(提案單位:教務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全校行事曆(草案) 提案2:(提案單位:教務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補充規定 (說明) (草案) 提案3:(提案單位:教務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草案) (說明) (附件) 提案4:(提案單位:教務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定期評量與補考原則(草案) (說明) 提案5:(提案單位:教務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工學生學習扶助實施基準及方式(修正草案) (說明) 提案6:(提案單位:學務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擔任導師實施辦法 (附件) 提案7:(提案單位:學務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工學生服儀規定修正草案 提案9:(提案單位:實習處)【案 由】:電修科實用技能班擬自110學年度開始採3年段招收1班方式招生 (附件) 提案10:(提案單位:輔導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說明) | |
3 | 107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1080211.doc
107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1080211.odt
| 1、校長室 2、教務處 3、學務處 4、總務處 5、實習處 6、輔導處 7、圖書館 8、進修部 9、技術教學中心 10、人事室 11、主計室 12、員生社 | 提案:(提案單位:教務處))【案 由】: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定期評量與補考原則(草案) | |
4 | 107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紀錄1080628.doc
107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紀錄1080628.odt
頒奨: 1.致贈7月、8月生日賀卡及禮券(人事室) 2. 頒發108學年度長聘及續聘教師聘書(人事室) 3.本校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第59屆台南分區科學展覽創下佳績,獲獎率100%,頒發獎狀及獎勵 金(教務處) 4.本校老師指導學生參加第49屆全國技能競賽南區初賽,成績優異,頒發獎狀及獎勵金(實習 處 ) 5.本校科主任帶領三年級學生在校期間取得乙級證照總數達30張(含)以上,成績優異,頒發獎 狀及獎勵金(實習處) | 1、校長室 2、教務處 3、學務處 4、總務處 5、實習處 6、輔導處 7、圖書館 8、進修部 9、技術教學中心 10、人事室 11、主計室 12、員生社 |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修訂「國立新營高工教科書選用暨採購辦法」 (附件) 說明:依據國民及學前教育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29527B號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提案二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修訂「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 說明:依108課綱審查建議增列「各年級導師代表:由各年級導師推選之,共計3 人 」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訂定「國立新營高工 108 學年度 第 1 學期 全校行事曆」 提案四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修訂「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說明:依據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 提案五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修訂「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作息時間規範」 提案六 提案單位:實習處 案由:修訂「國立新營高工學生取得技術士證照抵免重補修實習科目學分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 說明: 一.因應成績評量辦法名稱之更改 二.舊辦法審查委員未將重補修承辦人員列入 三.抵免相關科目之證照除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之技術士證照,增加了各科教學研究會 認可之專業證照 四.乙丙級證照可抵免科目學分數的定義更明確 五.重補修抵免的申請時機,由第15週更改為第12週,主要是配合三年級畢業生畢業總學分數之核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