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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代辦費審議暨計價協商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代辦費審議暨計價協商委員會組織章程

經本校102/8/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98.7.6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08129B號令規定訂定本章程。

二、代辦費審議暨計價協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成員:

     1.本校校長、教師代表、員生社理事主席、行政人員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共5人。

     2.家長代表6人。

    以上成員中,行政人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級導師互推,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派。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本委員會為無给職、任期一年、得連任或續聘之。

四、本會委員職責:

 (一)會議成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議。

   (二)審核學校各項代辦費項目。

   (三)制定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學校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詳細
         試算內容資料)。

   (四)制定學校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學校網站及書面通知)。

   (五)制定各項代辦費退費原則。

   (六)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
         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七)各項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留備查,其收支情形請各
         業務所屬單位本權責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五、審議適用範圍:

 學生代辦費包括班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蒸飯費、教科書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與維護費、飲水設備維護費、及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學生相關事務等費用,並供上開費用別之目的專款專用。

 六、本會由校長召集主持,校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指定之成員代理。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業務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訂每年元月上旬及六月下旬,或配合學生註冊及公告時程擇期各召開乙次,必要
     時得由業務單位簽請校長召開臨時會議。

 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應依上級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列入學校章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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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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