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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與辦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摘錄

第43條

    1.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3.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91條

    2.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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