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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與辦法 / 菸害防制法摘錄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校園全面禁菸(含電子菸),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違規吸菸可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戒菸教育
 
第16條 
  1.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2.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第18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各級學校
第40條  
  1. 於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場所或第十九條第一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42條  
  1. 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2. 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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